2008年3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股东大会能否对未预告事项作出决议?
钱军 邢毅

  武先生问:
  我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,不久前收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,到会才知道讨论的是年终税后利润的处理问题。我当即提出,由于公司预先未通知这一议题,许多小股东都未参加会议,本次会议不能决议这一问题。但会议在几个大股东的操纵下,还是通过了相关决议。请问这样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法律效力?

  本报释疑:根据我国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;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职权。召开股东大会,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;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;发行无记名股票的,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事项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,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;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,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。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,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。《公司法》第102条第3款明确规定,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。
  从来信情况看,公司更改股东大会的议题,并对这一未预先列明的事项作出了决议,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(钱军 邢毅)